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AMC)是由国家出资组建的专门收管理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3-10月,我国先后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收购了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存续期10年。除国家出资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和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相应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2020年,我国增设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追偿债务;对所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2004年以来,随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接近尾声,我国决定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方法进行调整。例如,允许它们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逐步完成商业化转型以及股改上市。目前,五大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逐步实现集团化和多元化发展。与此同时,2014年我国还陆续设立了一批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伴随改革起步,一开始主要由银行系统出资创办,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也有设立,更多的则由各级地方政府出资组建。1979年创办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英文名CITIC Group),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此后,我国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7年,银监会制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统一改称“信托公司”“信托”(trust)的本意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经济事务的行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建立虽以“信托”为名,实为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所谓“信托”实为突破偏低的法定利率限制吸收存款,即“高息揽存”。至于“投资”,实则从事券商性质的业务活动,以及自身的证券、房地产投机。我国曾多次整顿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后,我国根据分业经营与规范管理要求进行的整顿更是长达数年。其间,银行系统所属公司直接被撤销、转让或转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计委、财政和其他党、政、群部门所办公司基本撤销;一些颇具影响的信托投资公司被清理关闭。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处于改革转型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