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帝国为何对动物表现得如此人道?
除了希特勒酷爱爱犬——狼狗布隆迪,戈林是个狂热的动物爱好者,还有德国纳粹意识形态深层背景。
1936年,德国刑法修正委员会报告大吹法螺,阐述了一番动物保护与“德意志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关系:“可以发现德意志民族视动物与自己一样,都是神所创造的作品,因此对于动物可以感受到痛苦有所认识且有所考虑。
而在动物之中也有特别神圣者,其中以马为代表。
如果说日耳曼人的日常生活有赖于畜牧甚至受其支配,可说是一点都不为过。”
所谓畜牧生活的美德,正是纳粹从“血与土”的意识形态话语中构建雅利安种族的重要一环。
纳粹吹嘘:区别于死敌英法美,源自于黑森林的德国人坚守农业文明,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崇尚并努力融入自然秩序,与“生存空间”和谐相处;
至于人性和动物性孰高孰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机体秩序的和谐。
有了种族的加持,伤害动物顺理成章上升到伤害德意志民族感情、背叛民族精神、与纳粹价值观对立的高度。
最终进入德国刑法典的动物保护条款有三条,分别针对动物虐待、违法动物实验和无麻醉屠宰,但它们并不是出现在“准财产犯”或者“违反公共秩序”这样的章节里,而是集中在“民族力之保卫”的“侵害民族道义之精神”部分。
不出意料,犹太教徒对动物的屠宰方式,正好撞到纳粹新法的枪口上。
“虽然法律制定的目的并不是直接针对犹太教的屠宰方式,但因为在这种仪式中,动物必须是完全未经任何麻醉者,因此仪式事实上是不可能进行的。”德国刑法修正委员会报告中写道。
屠宰行为违法的犹太人,一律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帝国动物保护法》授权德国内政部决定“如何屠宰和保管生鱼以及其他冷血动物”。
1936年内政部规定出炉,普通鱼类、鳗鱼、蝶鱼、青蛙、甲壳类都有各自的屠宰方法,违者拘留或处150马克以下罚款。
1938年,动物保护作为一门课程开始在德国的公立中小学和大学里教授。
《民法》《基本法》先后确立“动物非物”
1945年,纳粹政权覆灭,但是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却一脉相承地保留了下来。
今天联邦德国《联邦动物福利法》,就是以纳粹德国的《帝国动物保护法》为蓝本,扩充修改而来的。
经过多次修订,该法13章22个大条款,粲然大备,被世界公认为动物福利法的典范。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
依照传统解释,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的公共物。
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
此后,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民法学界对于动物属于物的规定,并无异议。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降,环境保护保运动兴起,绿党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动物权利论”思潮在德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动物保护主义者以民法典不适当地忽略了动物的特殊性为由,对第90条的规定加以攻击。
1990年8月20日德国议员决定修法,在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一项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应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
在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人的权限”的条款中,又加上了“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的词句。
对此,民法学家科拉不以为然:“德国动物保护法已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
民法巨擘梅迪库斯认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将动物权利或动物保护的概念纳入宪法文本,例如瑞士(1973年)、印度(1976年)、巴西(1988年)、斯洛文尼亚(1991年)、卢森堡(2007年)、奥地利(2013年)及埃及(2014年)。
比利时、韩国、荷兰等国,也都在积极讨论是否修改宪法,纳入动物保护条款。
当今世界,以宪法位阶保障动物已成为修宪的一大热点。
这背后的最大推手,无异又以2002年修改《基本法》的德国最受瞩目。
德国动物保护组织一直认为,法律位阶的动物保护法和民法典尚不足以保护动物。
在遇到宪法上其他价值保障的情况,如学术自由、宗教自由的保护之下,动物保护的法律位阶偏低,法院判决上动物保护始终落于下风。
为了推动未来法院判决在衡量相互冲突的价值时,一并纳入动物保护的价值,动物保护入宪化成为德国动物团体的社会运动目标。
2002年,时任联邦消费者保护部长雷纳特(绿党)提出修宪案,将保护动物在基本法当中确定为国家目标。
借此,动物保护的法律在基本法支持之下将可以更有效地执行。
其实, 早在2001年4月,一个相同的提案曾经在联邦众议院提出过,可惜当时遭到反对党的集体抵制而失败。
次年1月,联邦宪法法院的一则判决,激起德国朝野热烈讨论,为动物保护修宪事宜带来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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