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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期,反法西斯同盟在战争与和平安排上通过一系列首脑会议逐步搭建战后秩序框架:1943年11月22—26日开罗会议(对日处置方针)、1943年11月28日—12月1日德黑兰会议(开辟第二战场、战后合作意向)、1945年2月4—11日雅尔塔会议(确定战后德国处置、波兰边界、联合国筹建与安理会表决机制)、1945年7月18日—8月2日波茨坦会议(落实德国占领与欧洲安排)。这些会议及其公报、议定书与协定,共同构成战后国际秩序的制度与政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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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协调与势力范围安排:在欧洲与远东形成以美苏两极为中心的权力格局,伴随对德国分区占领、波兰东部边界依寇松线并作5—8公里有利逸出、西部以德国领土补偿等安排;在远东,涉及苏联对日作战条件与势力范围调整等,体现了大国实力对比与相互妥协的现实主义逻辑。 -
联合国与“大国一致”原则:明确创建联合国作为战后集体安全核心机构,确立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架构与“大国一致原则”(即否决权)的决策规则,为战后多边安全机制提供法理与程序基础。 -
战后处置与制度性安排:对德、日、意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造与战犯惩处;对前敌国殖民地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地实施托管制度,原则上承认被压迫民族的独立权利;并通过赔偿、裁军与军控等配套机制抑制军国主义复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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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政治准备:1941年《同盟国宣言》提出不与轴心国单独媾和;1941年《大西洋宪章》倡导建立更普遍持久的安全体系;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首次使用“联合国”称谓并确立共同作战与战后合作原则;1943年《四国普遍安全宣言》明确尽早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 -
组织设计与规则定型: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提出“世界组织”方案,勾勒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与职能分工;1945年雅尔塔会议解决了安理会表决程序等悬而未决问题,决定召开制宪会议并明确邀请范围与程序。 -
宪章通过、生效与机构设置: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旧金山会议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6月26日举行签字仪式(中国代表diyi个签字),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创始会员国51个。宪章除序言与结语外,共19章111条,确立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六大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及集体安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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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作用:在战后相当时期内,雅尔塔体系一方面以两极格局塑造了大国互动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以联合国为核心提供了多边协商与集体安全的制度平台,推动了非殖民化、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规范传播,并在核威慑背景下总体维持了大国间“冷和平”,避免了新的世界大战。 -
学术争议:关于其终结有两种主流看法——其一认为1989年东欧剧变与1991年苏联解体使两极格局瓦解,因而“雅尔塔体系”终结;其二强调雅尔塔体系亦指以联合国秩序为代表的更广泛制度安排,其和平与规范功能并未随冷战结束而消失,因而“体系并未完全终结”。两种理解折射出对“格局”与“秩序”概念区分的不同侧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