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历史:堕胎并非始终非法
1. 殖民地时期至19世纪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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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美国早期社会对堕胎普遍持较宽松态度,尤其是在妊娠早期(胎儿尚未“成形”前,一般认为是怀孕16~20周之前)。 -
当时的堕胎限制更多是针对第二孕期以后的堕胎,而且很多堕胎是由女性自己或民间助产士实施,而非专业医生。 -
医学界的崛起是后来推动反堕胎立法的重要力量之一。
2. 19世纪中后期 — 堕胎逐渐被定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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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年,美国diyi部反堕胎法律在康涅狄格州出台,主要是为了保护孕妇的生命安全,而非基于胎儿权利。 -
到了 19世纪末,美国大部分州已将堕胎定为犯罪行为,除非是为了挽救母亲生命。 -
推动这一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时的医疗行业(尤其是美国医学会 AMA)希望将堕胎控制权收归专业医生,打击非专业人士(如女性或助产士)的操作。
✅ 总结:在19世纪以前,堕胎在美国许多地方并不违法,尤其是妊娠早期;但19世纪后半叶起,出于医学专业化、道德及宗教原因,美国各州陆续立法禁止堕胎。
二、20世纪上半叶:堕胎仍属非法,但需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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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20世纪上半叶,堕胎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基本都是非法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威胁母亲生命)可能被允许。 -
不过,非法堕胎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贫困和少数族裔社区,导致大量妇女因不安全堕胎而死亡或致残。 -
20世纪60年代民权与女权运动兴起,社会对堕胎的态度逐渐松动,一些州开始放宽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如强奸、乱伦或母亲健康受威胁)进行堕胎。
三、1973年 — 堕胎权的里程碑: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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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美国zuigao法院对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做出历史性裁决,承认妇女拥有宪法保护的堕胎权,特别是在妊娠的diyi和第二 trimester(前三个月与中间三个月)。
zuigao法院判决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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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隐私权”,女性在妊娠初期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政府不得随意干涉。 -
判决将妊娠分为三个阶段(trimesters): -
diyi trimester(前3个月):女性有几乎juedui的权利决定堕胎,州政府不得干预; -
第二 trimester(3-6个月):州政府可以出于保护母亲健康的目的对堕胎进行一定监管; -
第三 trimester(6-9个月,胎儿可能存活):州政府可以禁止堕胎,除非为了保护母亲生命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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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义:罗诉韦德案为美国妇女堕胎权奠定了联邦法律保障,是女权运动的重大胜利,也引发了几十年来持续不断的争议与反对。
四、1992年 — “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背景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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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的“凯西案”是另一个堕胎权相关的重要判例,虽然未推翻罗诉韦德案,但调整了它的法律框架。 -
zuigao法院放弃了“三期划分”的标准,改为引入 “不当负担”(undue burden)原则: -
即州政府可以对堕胎施加一定限制,但不能设置“实质性的障碍”阻碍女性在妊娠早期获得堕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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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裁决维持了妇女在妊娠早期拥有堕胎权的基本原则,但为各州通过更复杂的行政程序(如强制等待期、家长同意、咨询要求等)限制堕胎打开了空间。
五、2022年 — 堕胎权的重大倒退: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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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密西西比州一项禁止妊娠15周后堕胎的法律(远早于胎儿可能存活的24周)。 -
美国zuigao法院在2022年6月做出裁决,正式推翻了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和1992年的凯西案。
裁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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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igao法院以保守派多数(6:3)裁定:堕胎权不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再受联邦宪法保护。 -
堕胎是否合法,重新交由各州自行决定。 -
这意味着美国不再有全国统一的堕胎政策,而是进入了一个“各州各自为政”的新时代。
✅ 实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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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深红州(如得克萨斯、密西西比、阿拉巴马等)迅速通过法律,几乎全面禁止堕胎,甚至在怀孕早期也禁止; -
一些蓝州(如加州、纽约、伊利诺伊等)则通过立法保护堕胎权,甚至欢迎外州女性前来堕胎; -
堕胎权的差异在美国内部急剧扩大,形成“两个美国”的局面。
六、解读:堕胎权争议背后的核心分歧
1. 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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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堕胎权者认为,女性对自己的身体拥有自主权,堕胎是隐私权的一部分(援引宪法第14修正案)。 -
反对者(多为保守派/宗教群体)认为,胎儿具有“生命权”,堕胎等同于“谋杀”,尤其在胎儿成型后。
2. 宗教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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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反对堕胎的人基于基督教(特别是天主教与福音派)教义,认为生命从受孕开始,堕胎违反道德与神意。 -
支持者则强调政教分离原则,认为政府不应将特定宗教观念强加于所有人。
3. 政治与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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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大多支持堕胎权,主张女性的身体自主与生殖健康权利; -
共和党尤其是保守派,普遍反对堕胎,主张保护胎儿生命权,推动“亲生命”(pro-life)议程。
4. 性别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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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权被视为女性解放、性别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控制生育,直接关系到女性能否掌控自己的教育、职业与生活。 -
反堕胎运动中也有声音强调“胎儿也是生命”,但常被批评忽视女性权益。
七、现状(截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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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堕胎法:堕胎是否合法取决于你所在的州。 -
“红州” vs “蓝州”对立明显: -
一些州(如得州、阿拉巴马、密苏里)已通过“触发法”或严格禁令,几乎全面禁止堕胎; -
一些州(如加州、纽约、马萨诸塞)不仅保护堕胎权,还提供资金支持外地女性前来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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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层面尚未通过统一立法,尽管民主党曾试图推动“保护堕胎权”的联邦法案,但在参议院受阻。
总结:如何解读美国堕胎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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