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法有很多的议题,例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即公司对于员工的管理,竞业禁止,性骚扰等等。但是今天我们所要关注的是劳动合同。在荷兰,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存在,它可以用实际存在的方式来判断。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雇员是否已经亲自开始工作;第二,雇员是否得到对价的报酬;该报酬并非指该雇员实际获得的报酬,而是指以各种形式,例如口头,电子邮件由雇主向雇员承诺的报酬。第三,雇员本身是否被监督完成工作。只要以上三点齐备,我们就可以认定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荷兰对于雇员是否已经实际开始工作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我曾经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个在荷兰新成立的跨国公司,和荷兰当地的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我们多次提醒该公司的律师,按照荷兰判例,雇员工作合同的起算时间是按照他实际开始工作之日,并非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日。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我们还需要对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做一个区分。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时间。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即使雇主没有通知,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劳动关系消失。除非雇员继续进行工作,雇主也并没有提出反对,雇员和雇主之间构成劳动合同的默示的更新,但是该默示更新并不代表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永久合同。
荷兰的合同分为定期限的合同和不定期限的合同。如果雇员和雇主之间签订的是定期限的合同的话,一旦合同到期就自动终止,不需要通知。定期限的合同在合同终止之前,也必须要是在双方的合议之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雇主想要片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话,他也需要到CWI或者法院去申请一个决定。
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CWI不能决定支遣费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般如果劳雇双方没有合意解除契约的话,雇主最终还是会通过法院来解决该问题。如果合同是一个永久合同,雇主也不可以单方压迫让雇员签署一个双方合议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若雇员拒绝签署,雇主还是需要前往法院或者就业工作中心解决该合同问题。
试用期则是,在劳动关系开始的一个月或两个月内,雇主有权利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就中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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