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对来本国工作的外国人实施一套双轨制许可制度。前一类适用于欧盟及/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的公民,他们一般可在求职期间在瑞士逗留3个月。而在积极求职期间,逗留期也可延长至6个月。
后一类则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即“第三国”)的公民。这些国家的公民必须持一份由雇主担保的工作合同,并在入境前持有适当的工作签证。仅有一份聘书不足以确保申请到工作许可。
有工作许可者的家庭成员-无论其国籍-也有权在瑞士逗留和居住。此处所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满21岁的子女,或需要该人赡养、照顾的受赡养人-对受赡养人没有年龄限制。
对于来自第三国-既非欧盟国家也非瑞士-的公民必须持有工作许可。对申请许可的规定与大多数欧洲人相比要严格得多,且经常是与雇佣关系直接绑定的。拥有一纸聘书只是通往获得许可之路的一个步骤而已。
只有在瑞士劳动力市场或欧盟/ETFA成员国找不到合适人选时,第三国公民才能在瑞士就职。雇主必须证明已“尽力”尝试过寻找合适的瑞士人、欧盟/ETFA成员国公民或已在瑞士并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此外,雇主还必须证明为何那些优先考虑对象无法胜任这一工作。
最有机会取得工作许可的人包括经理、专家和其他高素质人员,这主要指那些具有大学文凭和专业经验的人。申请人也有可能被要求通晓一门官方语言。
外资企业、临时教职、管理层或专家调动、高素质科研人员,或某些涉及艺术文化等领域的工作也可能包含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作许可。
对申请程序所需时间并没有限制,但总体而言,文件齐全、无需太多后续操作的简便申请(如高层经理的调动)最短可能只需3周。其它申请可能持续数月。更多资料请查阅对非欧盟/EFTA成员国公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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