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在德国,每人都享受免费中、小学和大学教育,免费的医疗保险,全民享受养老金。此外,德国人还拥有诸多福利,如住房福利、生育福利、育儿福利等。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
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国家需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实现这些原则,德国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
早在1883至1889年期间,德国政府就颁布了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养老保险法,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1927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德国政府又出台了失业保险法。二战结束后,在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的指导下,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更加完善:婴儿刚出生,父母就可以得到抚养费;大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失业者领取救济金;退休者享有养老金;连死亡者还可以得到丧葬费。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无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的德国公民都可以享受。实践证明,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对提高工人素质、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功不可没。
经济上的发达带来了诸多就业机会,而福利上的保障又解决了大部分移民的后顾之忧。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留在德国,改变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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