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认为,绿卡持有者除了没有选举权外,其它的权利和公民是一样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公民身份和绿卡身份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民即使一辈子住在海外,也不会失去身份。但绿卡持有者就不宜在海外居留太长,一般不要超过一、两年,否则永久居民身份可能要失去。公民即使犯罪违法也不会被递解出境,但绿卡持有者无此豁免。可见,法律对绿卡持有者的要求更多,那么任何一个绿卡的持有者在成为公民之前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切不可使辛辛苦苦获得的绿卡丧失。
对于不满半年就离境的绿卡持有者,美国移民局不认为当事人中断了居留期,入境时的审查不会太严。除非特殊情况显示持卡人可能已放弃居留,或者绿卡持有者经常定期离境,构成一种定式从而引起移民官的怀疑。而对于离境六个月以上的绿卡人士,移局会怀疑持有者是否已放弃居留权。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入境移民官的主观判断。一般说来,入境移民官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入境:
1、家庭状况:是否有家人或亲属定居在美国;
2、工作状况:是否有任何事业发展在美国,有无缴税,或是否申请豁免国外所得。
3、经济和生活状况:是否在美有房地产或长期租赁的房子、银行存款、信用卡、会员证、车子、各类保险、证件,有无报税等。
4、离境时间之长短、离境的目的与动机:如离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证。是否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次长期离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顾生病亲人、处理房地产等。移民官会综合以上几大因素来判断某绿卡人士时否已放弃美国的居民身分。
因此绿卡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应为入境作好充分准备,应把所有能证明他没有企图放弃居民身分的证据放在一个方便的地方,随身携带以便出示给入境移民官。这些证据包括:
1、报税资料:税单是很有利的证据证明绿卡人士有意图保持永久居民的身分,按时报税可以证明自己是以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国社会尽义务。在海外工作的美国永久居民,也应填写1040和1116表格,应咨询会计师,按比例计算上报的税金。美国税务法规定,美国的永久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七万美元可以免税。
2、亲属及家庭成员住址、工作性质及工作所在地等。如果离开美国的理由是被公司派到海外,公司的证明信讲明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性质是有必要的。
3、房地产所有权证明、银行帐户证明、信用卡、有效驾照、汽车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4、回美证(如果绿卡人士需要离开美国半年以上)
5、与美国当地社区有联系的证明: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联盟、会社等证明、各类会员证等。经常回美国,即使是短期停留的证明。绿卡人士必须谨慎采取尽可能多的措施,来证明自己没有放弃居民身份而保持绿卡。
前面多次提到回美证,那么什么是回美证呢?回美证(Advance Parole)是允许特定的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一段时间以后可以不需要移民签证或者非移民签证重新进入美国的一种文件。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必须申请并获得回美证。如果在离开美国之前没有获得回美证,那么他们再次回到美国的时候就必须以其他有效签证进入美国。如果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会在美国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时间,那么,绿卡持有人就可以在离开美国之前先申请“回美证”。回美证是在有绿卡的情况下,移民局允许其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不超过两年的时间。申请人主动申请回美证,表明申请人想在离开美国超过一年时间后再回到美国,这就证明申请人有将美国作为其永久居留地的意图。
回美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而且必须人在美国时申请,但你不需在美国等待回美证的批准。回美证不能续延,但两年后你可以重新返回美国并获得新的回美证。你可有多达近六年的时间不在美国,但如果你在美国之外的时间超过许可期限,你需要一个特殊的移民签证。另外,回美证申请需填写美国移民归化局的131表格。
回美证本身并不会阻止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发现判定你已经放弃了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它至少使海关官员在回美证有效期间不得单凭在海外居留时间来判断你是否放弃了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可能还是会调查你在美境外的时间,这并不是作为某种意图的反映,而是要找出在美国以外的活动是否与准许入境有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判定回美证是否通过欺诈或失实陈述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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