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申请人在准备向领事馆提交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只注重准备赴美方面的有关材料,往往疏忽了提供回国的证明;而这正是许多申请人被拒签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移民法第214(b)规定:如果无法确实证明申请人去美国只作临时逗留,会按期离开美国,是属于不许可获得签证者,即可拒绝其签证申请。
赴美申请者必须使领事官认为,其在本国有强烈的约束力,使其不会在美国赖着不走,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美国短期逗留后,会如期离开美国。因此使用什么方面的强烈约束力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会如期回国,是获得签证的关键。
下列为反映申请者在本国的强烈约束力之证据,会如期回国的主要考虑因素:
1.在本国是否具有稳定的工作、超高的收入、尊敬的职业、舒适的生活环境;
2.在本国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家庭关系、良好的婚姻、子女及父母亲现状;
3.本人的专长在回国后是否具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及领域;
4.在本国是否具有不愿抛弃的优势实力、经济基础及资产实业;
5.申请者本人、家庭成员或其父母亲是否具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及高尚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