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在这个描述下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具有以下五大基本特点:
(1) 办学的主体: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
(2) 办学的模式:合作举办
(3) 办学的对象: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
(4) 办学的地点:中国境内
(5) 办学的基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类为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具有法律性,“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从理论上必须遵守该规定。但这个概念将中外合作办学界定在了“中国境内”,而“境外合作办学”被排除在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教育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中外合作办学在实践上,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中外合作办学我们可以依据条例界定为: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类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了计划内高考统招和计划外自主招生多种类型,许多采取4+0的教学模式,学生可无需出国,即可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学历,属于“不出国的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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