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1 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有关政府资助大学课程学额和资助申请资格的修订,获签发受养人签证或进入许可的受养子女,须居港满两年才符合资格申请政府资助大学课程学额;持有全职工作签证或工作许可证,或各项入境计划下的签证人士,将不再符合资格申请政府资助大学课程学额。有关修订适用于 2027/28 及以后学年。
政府发言人表示,根据现行收生安排,获入境事务处首次签发受养人签证 / 进入许可时未年满 18 岁的学生,均列为本地学生。近期有意见关注部分学生并无来港居住,却以本地学生身份申请教资会资助大学的政府资助学额,影响了其他学生升读大学的机会及公帑运用的准确性。
发言人称,为了厘清政府资助大学课程学额和资助申请资格,确保公帑用得其所,教育局考虑海外做法和香港实际情况,认为受养子女须居港满两年才符合资格申请政府资助大学课程学额。至于持有全职工作签证 / 工作许可证或各项入境计划下的签证 / 进入许可的人士,将不再符合资格申请政府资助大学课程学额。
设两个学费类别
根据新规,相关学生将被划分为两个学费类别。
第 I 类别的学生,可以获得特区政府的学费资助,其学费水平比较低。这些学生包括: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由入境处签发并显示持有人享有香港的入境权 / 居留权的其他文件,以及无条件限制逗留签证标签;2. 单程证;3. 受养人签证 / 进入许可(持有人首次获香港入境处签发有关文件时未满 18 岁,且需要在所修读课程开课首日前的两年内居住于香港)。
第 II 类别的学生,则不会获得政府资助,因此所需缴纳的学费较高。这类学生包括:1. 首次获香港入境处签发受养人签证 / 进入许可时未满 18 岁,并且不符合两年居港规定的受养人签证 / 进入许可持有人;2. 全职工作签证 / 工作许可证持有人;3. 各项入境计划下的签证 / 进入许可持有人(包括人才入境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4. 非本地学生(例如:学生签证 / 进入许可持有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 / 回港就业安排下的签证 / 进入许可持有人、首次获入境处签发受养人签证 / 进入许可时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受养人签证 / 进入许可持有人)。
第 II 类别的人士仍可以申请报读政府资助副学位、学士学位及研究院修课课程,惟须缴付不获资助的学费。就不获资助的学费水平,院校可根据既定原则,因应本身情况及课程成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自行厘订合适的学费水平,并须收取至少足以收回所有额外直接成本的学费。相关学费水平须与非本地学生的学费水平一致。
设一年过渡期
特区政府将针对这些修订设立过渡安排,也就是在 2027/2028 学年(申请周期于 2026 年 10 月开始)的居港规定设为一年,2028/2029 学年起才实行两年的居港规定。
政府发言人说,政府在制订有关修订时,已充分听取社会不同意见,并取得适当平衡,相信有关修订对真正有意来港发展的家庭影响不大。
就居港规定方面,根据大学联合招生办法申请首年学士学位课程的政府资助学额,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显示自己在计至所修读课程开课当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为止的两年期内以全日制学生身份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的学校就读;或(二)未能提供上文(一)项所述证明的申请人,可向入境处付费申领涵盖该段两年期的出入境纪录证明,以显示申请人在该段两年期内,每年不多于 90 天不在香港。
其他政府资助大学课程的学额,包括教资会资助大学的副学位、高年级学士学位及研究院修课课程的政府资助学额,相关院校在审批有关申请时,亦须采取类似上文所述的做法。以 “本地学生” 和 “非本地学生” 的定义作为基础的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或政府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准则及相关安排会作相应修订,以确保处理方法一致。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张欣宇认为,教育局增设居港年限要求,正是为保障在港就读学生公平入学机会的必要修正。此举既可筛除短期投机者,又能将教育资源向真正扎根香港的人才家庭倾斜,实现 “人才留港” 的政策初衷,更能同时配合政府近年来扩大非本地生名额,发展高等教育产业的政策目标。张欣宇也认同过渡期的设置,可最大程度平衡不同诉求,体现政策的人性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