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法(Common Law) vs. 非普通法(Non-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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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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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以判例法(法官通过判决创设的先例)为核心,成文法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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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司法独立性、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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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灵活性强,注重程序正义和对抗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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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法系(如中国大陆、法国、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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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文法(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的约束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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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或社会主义法系(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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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更注重立法机关制定的条文,法官解释法律的权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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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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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虽受大陆法系影响(以成文法为主),但有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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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典(如《民法典》《刑法》)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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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尽管近年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但效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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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更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主导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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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课程设计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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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针对来自非普通法地区(如中国大陆)的法律毕业生,可能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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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普通法知识空白:介绍判例法、对抗制诉讼、法律推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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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帮助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差异,适应国际法律实践(如跨境交易、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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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为在普通法地区(如香港、英美)执业或深造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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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非普通法管辖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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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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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法系:如苏格兰、南非(结合普通法和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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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系:部分中东国家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