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JD详解(上)
美国法学教育体制
不同于我国公立大学的办学体制,美国不设置国立法学院,由各州自行管理。美国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律考试。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法律职业者(包括律师和法官)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则。
美国将法学本科教育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并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与其他国家存在显著差异。总结来说,把法律教育放置于本科后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
法律是一门独特的学科,它要求学生具备相当的成熟度,以便能够对其有深刻的理解。;
律师在社会发展与国民安定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具备较高的起点,以确保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以维护社会的公正;
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
美国法学院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律从业者。课程设置主要集中于法律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两大方面,以确保学生能够全面掌握法律实践所需的知识与技能。由于美国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实际上是裁判的依据。成文法也需要判例来进行司法解释。因此,如何分析判例成为法学院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学生掌握众多的判例,教授经常在课前布置大量的案例阅读预习。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上,教授会进行启发式的授课方式,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理解法律知识,通过教授提问、学生回答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分析,勾勒出案件的分析过程,这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为了促进教授和学生之间的讨论交流,美国法学院的教室常常采用以讲坛为中心的椭圆形设计。这种设计有助于营造一个开放、互动的学习环境,方便师生之间的交流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