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根据《条例》,老年消费者有权7日无理由退货。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市场越来越大,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低价旅游等方式向60周岁以上的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APP不得默认自动续费
此外,在网络消费保护方面,《条例》指出,网络平台(各种APP)自动续费方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条例》要求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需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并明确其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告知相关事项,在服务期间提供取消或者变更服务途径,在服务周期届满5日前告知相关事项,以及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同意的义务。经营者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帮助消费者提供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消费者起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确有困难的消费者起诉,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市消费者委员会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完善消费纠纷小额诉讼审理机制,提升消费纠纷案件处理效能。
综合深圳商报及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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