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体系根源:法系差异(最根本)
表格
| 维度 | 中国法学(大陆法系 / 民法法系) | 英国法学(普通法系 / 英美法系) |
|---|---|---|
| 法律渊源 | 以成文法典为核心(如《民法典》《刑法》),判例仅作参考,无法律约束力 | 以判例法为核心(遵循先例),成文法为辅;无统一民法典,规则散见于单行法 + 判例 |
| 法官角色 | 严格适用法条,解释权受限,不能造法 | 可援引判例、解释规则,法官造法是重要法律来源 |
| 推理方式 | 演绎推理:法条→事实→结论(三段论) | 归纳推理:先例→事实→结论(区别技术) |
| 法典化 | 高度法典化,体系严密、逻辑自洽 | 非法典化,以单行法 + 判例累积形成规则 |
| 诉讼模式 | 职权主义,法官主导调查与庭审 | 当事人主义,律师对抗为主,法官居中裁判 |
二、法律实践:规则适用与思维差异
- 规则生成逻辑
- 中国:理性建构→先立法、后适用,规则明确、稳定性强。
- 英国:经验演进→从个案中提炼规则,灵活性高、适应性强。
- 合同核心差异(典型)
- 中国:以《民法典・合同编》为依据,强调意思自治 + 公平原则,无 “对价” 强制要求。
- 英国:** 对价(Consideration)** 是合同生效核心要件,无对价则无强制执行力。
- 救济方式
- 中国:以损害赔偿、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等法定救济为主。
- 英国:衡平法提供禁令、特定履行等特殊救济,更侧重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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