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区划以1947年《地方自治法》为基础,形成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核心架构,虽名称独特、层级清晰,却与我国行政区划存在显著差异,其设计既兼顾历史传统,又适配现代治理需求。
一级行政区“都道府县”是日本地域治理的核心,共47个,虽名称分为四类,功能却完全等同。其中“都”仅东京都一处,作为首都和政治经济中心,1943年由原东京府升级而来,下辖23个特别区,这些特别区虽拥有部分自治权,实则类似大城市的市辖区,承担着核心城区的管理职能。“道”仅有北海道,因地域广阔、地理特殊,下设振兴局等机构统筹偏远地区治理,其名称沿用了古代日本对广域区域的称呼传统。“府”为大阪府和京都府,二者均是历史文化与经济重镇,“府”的称谓源自中国古代核心城区的行政区划概念,凸显其重要性。其余43个均为“县”,是最普遍的一级行政区,面积普遍大于我国县级单位,平均规模约为我国3个县的大小,权限则接近地级市,县长(知事)拥有较高的地方自治权,甚至可与中央大臣就地方事务博弈。
二级行政区以“市町村”为主体,截至近年共有1718个,与东京的23个特别区共同构成基层治理单元。市、町、村在行政级别上完全平等,核心区别在于人口规模和发展程度:市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区域,有些仅数万人的聚居区也可设市,如岐阜县境内就包含40个市;町的发展水平介于市与村之间,类似我国的乡镇规模;村则是最基础的 rural 治理单位,聚焦农业和偏远地区事务。此外,部分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被定为“政令指定市”,可进一步划分为 wards(区),提升治理精细化程度,这些城市也是日本重要的区域经济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还存在“支厅”和“郡”两类特殊次级划分。支厅主要设立在北海道等地域广阔的都道府县,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偏远地区事务;郡则是历史遗留名称,1920年代后已不再承担实际行政职能,仅保留在邮政编码和选举区划中,成为文化符号。这种设计既解决了广域治理的效率问题,又保留了历史传承。
47个都道府县还可按地理方位划分为北海道、东北、关东、中部、近畿、中国、四国、九州八大区域,各区域因地理环境和历史积淀形成独特特色:关东的东京都是全国枢纽,近畿的京都府和大阪府承载着古都文化与现代商贸,九州的大分县以别府温泉闻名,东北的青森县则是优质苹果的主产区。
这套行政区划体系既保障了中央统一治理,又赋予地方充分自治权,适配了日本国土面积与人口分布特点。从东京都的繁华街区到北海道的广袤原野,层级分明、功能互补的行政划分,成为支撑日本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