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国家的现代经济生活中,个人信用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个人信用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个人信用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征信评信授信为核心、以信用交易为手段、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信用中介为纽带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结合。
一是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的结合。美国自1860年成立第一家信用局起,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以信用局为核心的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信用局是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估、发布机构,主要收集整理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综合每个客户的信用信息和公共信息并整理存档,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信用局的产品主要有两个,即有关客户付账记录、裁决和查询情况的信用报告和通过模型和数学统计产生的信用评分。信用局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私营机构,以市场化作为其运行方式,商业化运作是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的关键。美国政府虽然不直接管理信用行业,但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手段。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信用结果。
二是行业自律与执法监管的结合。美国有上千家地方级的信用局,主要隶属独立经营的 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三大信用局。政府既不做投资或对其进行组织,也不对征信服务行业实施任何经营许可,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美国的信用行业有许多自律性的组织,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卡行业协会、消费者数据产业联盟等等,这些行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在会员间进行交流、培训、协调,实现自律管理。政府则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征信活动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征信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明确的规则进行自由竞争。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相辅相成,《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等16项法律构成了国家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这些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过程,每一项法律都明确了主要执法和辅助执法机构。目前,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及货币监理局配合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相关业务的监管。多部专项法律和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行业的自律管理与政府的监管形成了微观与宏观管理职能上的相互补充。
三是征信评信与授信的结合。美国信用局的基本工作就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具信用报告。信用局制度就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形成了一套科学的体系,其制作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信用资料的收集和登记,二是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三是信用产品的销售使用。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1.6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 6亿多份信用报告。信用产品的主要需求包括消费信贷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雇主、司法部门及消费者个人。在美国,对信用产品的销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到信用局调用其他人的信用资料需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者是司法部门的授权,从而可以防止个人信用资料的滥用。信用报告制度使得征信评信机构与授信主体之间相互联动,推动了美国规模庞大的信用交易市场的形成。
四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结合。信用制度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互动机制。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将决定其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个人信用得分、企业信用等级越高,所获得的信用额度、融资数量就越多,贷款利率、融资成本和保险标价就越低。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已经渗透到了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信用记录不佳直接影响就业、升职、租房、租赁、工商注册等方面,会危及这类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美国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而且失信者的失信记录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从而对失信者产生了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与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对失信行为严重的,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刑,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这种奖罚分明的机制大大地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规范了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这也是美国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是信息共享与权益保护的结合。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但是,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往往又是一对矛盾,对于消费者个人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是将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加以区分。美国对个人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又要保证正常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公平信用报告法》不仅规定了信用局可以合法地取得信用信息,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只有在合法前提下,才能被他人取得,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从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即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当然,即使是信用体系相对完备的美国也不断受到不诚信问题的困扰,盗用身份进行欺诈的犯罪猖獗、超前信贷消费造成越来越多美国家庭申请破产等问题,引发了美国一系列严重的信用危机,也暴露出美国信用体系上的缺陷。所以,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的国家来说,如何使这一制度更加完美,同样也是美国市场经济和美国法律制度未来研究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