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使馆递交申请人签证材料三周后(该3周为外办处理材料时间),如果外办没有给使馆一个明确的答复,是批准还是拒绝,则该发放签证的权利由使馆负责,这就是签证上加注的Scheigfristvrfahren的来由。也就是说,如果你被拒绝签证,则有可能是因为使馆的原因,因为使馆认为你不符合条件,而并不是当地外办的原因,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当地外办的拒绝。
明白使馆处理德国签证资料的过程,然后就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法律来判断使馆是否处理不当,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使馆是不说明拒绝理由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如果外国人管理局在3周的默认期限和德国外交机构2个工作日内未作拒绝答复,则被认为同意发放,虽然如此,还必须注意入境条件,即拥有护照和足够的经济条件。如果外国人管理局要求作补充审核时,则默认期限不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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