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制为全面税制,税率极高,税制繁复。个人报税称为诚实制度:由纳税人自行呈报,自行计算收入,并自行计算税款,依时呈交海关及国税总署。
一)征税范围
加拿大居民必须将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之全部收入列入一份个人报税表内计算总收入,扣除税法许可之扣除额后,便为净收入,再扣除税法允许扣除之各类损失等,余额为应课税收入,根据应课税收入,以规定之税率,计算税款,再从中减去各类退税额后,算出应付税款或退税。
收入包括薪酬收入、退休金收入、就业保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及其它投资收入、有限责任合伙收入、租金收入、资本性质收益、赡养费收入、注册退休储蓄计划收回、其它收入、以个人名义经营之营业收入、专业收入、佣金收入、农业收入、渔业收入等。收入之范围包括在加拿大及在国外之收入,即所谓「全球收入」。
二)加拿大居民之纳税义务
加拿大所得税法决定一个人之纳税义务之准则,为该人士是否加拿大「居民」。如属「居民」,该纳税人须将全球收入在加报税。如属「非居民」,则该非居民祇须将在加拿大之收入报税。
根据加拿大税法,公民与纳税义务,并无直接关系。
如甲君为加拿大居民,他在加并无收入,但在海外却有丰裕收入,他就必须将海外收入在加呈报缴税。祇要台端成为加拿大居民,无论台端从天涯海角所赚取之利得,加拿大政府都要依法征税。
如甲君为加拿大公民,但在海外定居,在加并无收入,那么他在加并无纳税之义务。
三)决定纳税人居留地之原则
居民与纳税义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个人是否加拿大居民,在税务责任来说,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可是在厚厚的一本税法中,却无「居留地」或「居民」之定义。从所得税实务处理,「居民」乃一个事实问题。总结大量法庭税务判例,决定一个人是否为加拿大居民,应考虑该人在加是否拥有自住屋宇,在加之家庭关系,经济关系及社会关系等等。
税法虽无「居民」之定义,但有「居民」之伸展定义,税法明文规定任何人士每年在加逗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则被「视作居民」。必须指出,此条文并非说明每年在加居留少于一百八十三天者,则被视作非居民。换言之,「视作居民」条文祇赋予执法者更大权力,并非给予每年留加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之人士作护身符。
四)个人税务年度,报税资料
个人税务年度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须于翌年四月三十日前呈报。呈报税表期限,并无宽限,纳税人必须依时呈交税表。
加拿大雇主、支付利息之财务机构、支付股息之大小企业或管理信托之管理机构,在税务年度终结后,必须将年内所支付的薪金、利息、股息或信托收入等有关资料单呈交海关及国税总署,副本发予各有关收入之人士作个人报税用。各种报税资料单均有编号。薪金收入单称为T4,养老金收入单称为T4A(OAS),加拿大退休金收入单称为T4A,就业保险金单称为T4E,利息、股息收入单称为T5,国库券收入单称为T5008。以上各项收入数据单规定发出机构必须于翌年二月底前发出,至于信托收入资料单T3,则规定信托人于翌年三月底前发出。至于政府公债利息单,中央银行在派息时即附支票寄出。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
联邦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省亦分别征收省内居民之所得税,因此是双重缴税,省税之征收,多数以联邦税款为基数,征收一定百分比,但亦有另行订立税率,卑诗省属于后者。
本文作者
昆明前途分公司 加拿大部顾问 王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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