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年限从 6年延长到 9年。确立了6·3·3·4新学制,即小学6年和初中3年为义务教育,高中 3年,大学4 年。在小学下面有幼儿园,在大学之上设研究生院。幼儿园是非强制性学校,招收3岁以上的儿童。其目的在于通过为幼儿提供适宜的有教育意义的环境,促进他们的身心发展。小学和初中是强制性学校。所有年满 6岁的儿童都要上小学,所有读完小学课程的儿童都要升入初中继续学习。小学对 6~12岁儿童进行初等普通教育。初中是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对12~15岁儿童,进行中等普通教育。高中是在初中教育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高等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高中分普通科和职业科。前者以普通教育为主,后者以职业教育为主。不论是普通科的毕业生还是职业科的毕业生,都有资格考大学。大学是作为学术中心,在向学生传授广博知识的同时,传授和研究精深的专门的科学、艺术,并发展学生的才智、道德以及应用能力。有条件的大学可设研究生院,使大学毕业生获得对学术理论及其应用进行深入的学习与研究的机会,促进文化和科学的发展。除了上述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外,还设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和养护学校,对身心有缺陷的儿童进行教育。师范教育,改战前只通过师范学校培养教师的 “闭锁制"为“开放制”,即凡经文部大臣批准,在教学计划中加入取得教师资格所必需的学分,任何大学均可培养教师。初等等学校的教师,一律在大学里培养。这种新学制,清除了旧学制的封建等级性,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的色彩。在改革学制的同时,提高了社会教育的地位。1949年 6月公布了《社会教育法》,要求在全国各地建立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青年之家、儿童中心等设施和机构,作为社会教育的主要场所,通过学校教育系统和社会教育系统共同担负起提高全民族文化水平的任务。战后这一系列的改革使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改革教育制度
自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后,日本获得了“政治独立”。从50年代下半期开始,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逐渐暴露出新教育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主要是照抄美国式的学制和忽视职业教育等,不符合日本的国情,不能满足社会和工业上对人才的需要。早在 1951年 11月,政令改革委员会就向内阁提出了一项《关于改革教育制度的咨询报告》,要求“建立一个能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灵活的教育制度”。1956年 11月“日经联”发表《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技术教育的意见书》,对新教育制度提出了尖锐批评,要求有计划地培养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加强理科教育和职业教育。在这种呼声下,日本政府多次部分修订《学校教育法》等法规,对学校教育体制和内容作了一些局部性的调整。1962年设立了招收初中毕业生的5年制高等专科学校。其目的是,传授专深的学艺,培养职业所必需的能力。初建时只设工业高等专科学校,1967年设商船高等专科学校,1971年设无线电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这就保证了工业上急需的中级技术人员的来源。1964年,从法律上承认 50年代初就实际存在并不断发展的短期大学。法律规定短期大学的修业年限为2~3年,目的在于传授和研究高深的专门学艺,培养学生在职业上或实际生活中所必需的能力。1976年,又设立了专修学校。这种学校是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进行职业教育训练的各种学校中择优升格而来的,其目的是,培养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实际生活需要的能力,修业年限为1~3年。专修学校设专门课程(招收高中毕业程度者),高课程(招收初中毕业程度者),一般课程(不问入学资格)。在整个60年代中,日本政府推行高中教育结构多样化政策,不仅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有全日制、定时制、函授制;而且在职业高中的专业设置上也灵活多样。经过这样一系列调整,形成了现行的6·3·3·4制为基干的学制。
教育行政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教育行政是中央集权制,实行“敕令主义”,文部省统辖全国教育部门。战后,在教育立法上实行“法律主义”,废除中央集权制,采用地方分权制。日本政府,经教育制度刷新委员会审议,提出《关于中央教育行政民主化》和《关于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意见,颁布《文部省设置法》,明确规定文部省的性质及职权范围。文部省的性质是专以指导和建议为本务的中央服务性机关,其主要职权:①执行由国库补助和负担的教育预算;②调查和规划有关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等事宜;③审定教科书,指定各种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发行人,购置教科书,以及确定无偿供给和薪金等事项;④对地方公共团体机关,县办有关教育、学术、文化和宗教事业的行政组织和经营管理给予指导、建议和劝告;⑤批准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⑥批准都、道、府、县和指定城市(指京都、大阪、横滨、神户、名古屋)的教育长;⑦对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及研究机关的研究活动,负责联系和支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