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留学生及新移民不管在留学或就业方面,都会碰到许多涉及法律的问题。留学生学业告一段落后,就会碰到移民问题,移民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首先请黄律师谈谈移民的问题。
A:所谓移民,望文生义并不是很准确,从台湾或大陆来的人,到美国不一定想要居留。不过一个人到另一个国家,一定会有身份方面的问题,每个国家对于外国人都有管制,所以所谓移民问题,基本上是在美国的身份问题。从台湾来的大部份是学生,也有其他如:观光、 就业等。
Q:留学生或学者到美国来留学或研究,其签证类别为何?
A:学生到美国来,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签证,最常见的为F签证,它是一种最基本的学生签证。职业学校及非学术性机构用M 签证,这种签证则有其特别的规定。另一种为J 签证,就是交换学者访问(Exchang Visitor),持有J签证可以到美国工作,也可以到学术机构从事学术研究或上课。基本上在学生签证方面,常常会碰到如何维持学生身份的问题。根据现在的规定,第一个面对的问题的是,到美国之后,一定要到签证上指定的学校报到,若有不同的I-20,未经过美国领事馆、移民局的手续,临时改变主意到非签证上指定的学校注册,就违反了美国学生签证规定。在签证时,若有这方面的问题,应向领事馆说明,目前取得多所学校录取,尚未决定到那所学校,到美国之后,看那所学校比较适合才决定入学。在这种情形下,美国领事馆可以先给旅游签证,到美国之后,再决定入学的学校,这是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
Q:留学生在美国留学应如何才能符合学生身份?校园、校外打工有那些注意事项?
A:在美国要坚持签证身份,最主要的就是维持全时(Full Time)的课程。一般而言,必须每个学期维持十二个小时的Full Time Status,这样才有办法保持身份。若有其他特殊缘故,必须跟外籍学生顾问说明,无法维持全时学生身份的原因。根据新移民法,通常根据入学许可上预计修习课程所需的期间而给予签证,在这个限期之内,为其作业上的方便,通常给予一种DS的身份(Duration of Stay),DS是指在这个期限之内,只要坚持全时学生的身份,就不需要到美国移民局要求延长等。到学校之后,若要转系,只要在同一所学校, 并不需要得到移民局的许可。若要转学,必须先向外籍学生顾问说明已取得另一所学校的入学许可而转学,到新学校之后,于注册十五天之内,要向外籍学生顾问报到,外籍学生必须在卅天之内,向移民局报备转学的事,这样的话,手续才算完全。不能冒然到新学校注册就算了事,这样做不合规定,若未保持身份,严重的话可能遭到递解出境,较不严重的情形,亦对将来改变身份、就业、申请居留权等,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无法取得绿卡等。最近,我有一位来自墨西哥的当事人,转学已一年多,波士顿大学才发现忘了帮他办理转学的事情 ,因而造成大问题。所以学生在学校跟外籍学生顾问经常保持密切联系,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毕业之前在校园工作,不需移民局的许可,理论上不能超过廿小时,如果碰到无法预见的经济上的困难,而以学生身份在校外工作,可以要求移民局给予通融,给予每周工作不超过廿小时的工作许可。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要有无法预见的经济困难,不能存心在这里打工,移民局会针对当初经济担保没有问题,询问为什么忽然要工作?这中间的矛盾,必须要非常小心。但是碰到特别变故,如家庭发生特殊事故,学业尚未结束,非要打工不可,这样的话,就当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到校外工作,除了就学时期外,毕业之后,若想获得一些实务验,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譬如大家比较了解所谓的Practical Training。移民局在学生毕业之后给予一年的时间在这里实习。学生可向外籍学生顾问索取「538」表格,要求移民局给予工作许可,基本上有一年的时间,若学生在学期内已将时间用完了,则另当别论。
Q:学生签证是F1,眷属用F2,其他还有那几种签证?
A:学生签证之外,还有各种不同的工作签证,例如H签证、E签证。E签证为在台湾关系法里,根据过去中美友好通商条约,以条约投资人或条约通商办法,可取得E工作签证。H签证则为给予专业人员的工 作许可。如果任职于台湾,在美有分公司或母公司之类,可利用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的方法在这里工作(即L签证)。各种不同的方法,无法一一详细解释,必须根据各种情况,决定那一种签证比较适合。若为长期居留,如申请绿卡,则有另一套作业程序,与在学学生关系较不密切,暂时不讨论。H 签证为专业方面之签证,从台湾直接来的比较少见。J 签证较为常见,其中要注意的是,若获有政府的补助或美国政府提供的补助,即使是机票之类的补贴,亦有回国二年的限制。来自大陆的话,有所谓的技术限制,根据大陆方面提供给美国新闻总署的一张详尽的技术表,列有将来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几乎涵盖所有行业。台湾基本上已取消这样的限制。
Q:租赁房屋签约时,应注意那些事项及房东房客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A:学生到这里之后,免不了有住的问题,买房子的情况等事情发生。住在学校宿舍基本上较为简单,学校本身亦等于是房东,学校的规定或签的文件之类较为一致,没有讨价还价的馀地。若在校园以外,则有各种不同的规定,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美国房东与房客的关系是一种合约的关系,与台湾的许多观念上不一样,必须要有一点常识才有办法应付这样的情况。以麻州为例,房东与房客的关系有好几种,根据英美法数百年来的观念,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租约。一种为定期租约,对双方都有拘束性。在租约期内,房客对租金等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未期满之前,不得任意毁约搬迁,规定非常严格。相反的,房东亦不得在租约期满之前赶走房客。学生签约时,必须要注意是不是规定要住满一定的期间,即使未住满该期间,仍要支付租金。另一种租约,则为不定期,没有形诸文字书面的契约。根据付房租的频率而定,若为月付,则为月租,每月不定期的生效,若房东对房子另有用途,则给予卅天的通知,即可撤走不受契约的拘束。比较少见的是周约,一个星期付一次房租,给予七天的通知,房客即可撤走。第三种为逾期租约,即是租约到期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一时无法撤走,即使租约失效,双方的关系受仍受原来租约的限制。 Q:何谓押金及房屋状况纪录(Statement of Condition)?
A:押金(Security Deposit)有好几种作用,第一就是有所损害或其他违约,房东因此受到损害的话,可从押金中扣除金额。房东有时滥用此项权利,以各种原因任意扣除押金,而学生可能因为金额不大,或因回台湾没有时间与房东周旋,而吃了哑吧亏。现在麻州关于押金的规定非常严格,房东若具备法律知识的话,一定会要房客签押金说明书,上面说明押金只能在某种情况下得以扣减,且押金必须存于另一个特别设立的帐户,不能与其他金额混在一起,同时通知房客押金放在那一家银行,利息为何。租约结束后,若没有任何特殊的情况,除非房客退租前告知新地址,否则房东必须根据说明书上,房客所列的地址连本带利退回押金,这样才算合乎规定。守法的房东,在租屋之前,同时会让房客签Statement of Condition ,目的在确定房子的情况,若有任何损坏的情形,必须坚持详列在说明书上面,所以租约结束后,房东就无法滥用权利扣除押金。另外关 于卫生法、建筑法的保障,例如租屋之后,发现蟑螂很多,通知房东之后,情况仍无改善,此时可向卫生局检举房东违反卫生法规,房东必须在特定期限内改善,否则会受处罚。诸如此类,法律规定非常详细。我建议学生跟外籍学生顾问多请教,毕竟他们在美国社会长大。不然,则向文化组请教,他们所遇到的情况也较多,可给予专业上的意见。
Q:同学在承租较大的公寓之后,再转租给其他学生并与渠等签约,其中如有某一位学生离开之后,问题就来了。曾经有类似情形发生,黄律师您觉得应如何处理?
A:这个情形可以从很多不同的法律角度来看。例如甲生租了一幢四个房间的房子,他要分租之前,第一件事就要看租约上准不准许甲生分租房间。很多租约上规定不得分租,分租必须得到房东的许可,未得到房东许可,本身是违反租约规定,房东甚至可以将甲生赶出去。 若租约上说可以分租的话,是什么情况?通常必须要通知房东。第二 点就是分租出去的时候,甲生跟其他房客中间的关系,甲生就是房东,也要像房东一样,拿一定的押金,在说明书上签字,说明房子的情况,所以将来大家不会有纠纷,所以基本上二房东就是房东。
Q: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车祸,这也非常重要,请黄律师跟大家说明应该如何处理。
A:美国民事法律,没有所谓的联邦法。除了英美法上基本原则每州大同小异之外,民事的法律,基本上是各州的法律管各州的事务,麻州关于车祸的法律,率先于几年前第一个通过所谓的No-Fault Statute,所谓的No-Fault Statute,在旧的英美法上的观念,侵权行为一定要对方有过失,这是一种侵害人的权利。由于一定要以过失做为责任的基础,每年数千件的车祸,每件都要证明过失,不胜其烦,法院受理的案子也太多,所以麻州带头通过No-Fault的法律,就是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失。当然,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失是在某一个程 度之下,是为了省事起见。最近修改法律之后,基本上最简单的一个规定就是有车子就必须买车险,保险里面一定有一款强制投保的「无过失责任保险」,所谓的无过失责任保险,在医药、财产、汽车等损失不超过八千美金的话,不需到法院证明车祸是因为对方的过失引起,才受到赔偿。在八千美金之下的损失,尽管可向保险公司取得理赔,不需证明对方有无过失,唯一需要证明的是确实受到这样的损害。 如果车祸当中牵涉到伤亡的情形,损失通常高于八千美元,是数十万甚至百万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到法院起诉,或不得向保险公司要求适当的赔偿,但为了省事起见,法律规定除了特殊例外之外,如果医药相关费用不超过美金两千元以上,没有权利到法院提出告诉。如果医药费用超过两千美元,或者即使在两千元之下,但是有死亡或者伤残等四、五种不同的例外,还是可以保留到法院起诉的权利。
在麻州所谓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一种所谓的相对过失原则(Comparative Negligence),到法院起诉的话,必须证明对方的过失比你的过失还大,将来法官或陪审团在斟酌法律责任及赔偿金的时候,必须要将双方的过失都考虑在内。法律上亦规定,因为「故意」 而发生车祸,制造过失发生的情况,不会获得保险理赔。麻州的法律,除了要求医药的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因为停职而导致工作上的损失,除了个人可以要求之外,所谓Household 的人,或者你允许他开车的人,都可以根据你的保单要求赔偿。除此之外,通常在侵权告诉上,比较大的赔偿额,例如Pain & Suffering。车祸之后,除了身体受到损伤之后外,精神上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例如在车祸中失去一位亲属,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损失,就可以遗族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所谓的Pain & Suffering就是这个意思。或者说受到特别的一种伤害,除了一般医学客观的损害之外,还有非常痛苦的情况,这样的话,就可以要求一笔相当大的赔偿,碰到这样的情形,要向专家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