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担保人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经济担保书及银行存款证明后,不必冻结其银行存款。但是,有关部门在审查经济担保人的经济担保能力时,则要求该银行存款在银行中有一定存期,通常3个月至半年不等;此外,负责审批人境签证的外国使、领馆或机构,届时也会偶尔向银行查核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存款,以防弄虚作假或其他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
(2)经济柜保人的家产,如房屋和企业是担保人经济实力的具体体现,但是,有关部门只是把此作为审查经济担保人资格的参考,而不能作为主要依据。因为家产转变成现金还有一个较复杂的过程,而且家产如房屋和企业等可以由个人通过贷款机构和银行申请贷款或通过分期付款的方法来维持,这种家产是属于经济担保人的,但又不完全属于担保人的,因此经济担保人直接以自己的家产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经济担保是不容易行得通的。
几种经济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的方法
(1)台湾居民作经济担保。台湾居民可通过以下三种变通办法来完成经济相保手读:
1)经济担保人用台币兑成硬通货币后直接把自费留学入员所需的学费,教科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寄到外国学校,外国学校收到款项后将寄去回执,美国移民担保人可持回执到在台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经济担保公证手续。公证书应当证实经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2)担保人把台币兑换成国际流通货币汇入自费留学人员所选定的就读国家的银行,以担保人的名义或以被担保人名义开户都行,凭银行的存款证明书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经济担保的公证手续。
3)经济担保人把兑换成的硬通货币存入跨国银行,凭该银行的存款证明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
(2)国内的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国内的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要出具经济担保书和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申请人必须向负责审批发放护照的机关提供担保人在银行的外汇存款和资金的数额以及证明该外汇来源的合法性的材料。还要提供材料证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并提交已向国外学校交纳学费和生活费的收据。
经济担保人应尽的责任
一般谓况下,经济担保人的责任主要是对自费留学人员进行经济担保。但是,经济担保人有些时候还要负有一定的法律贵任,担保人应当明确意识到,一旦出具经济担保书,从银行开出个人外汇存款和外汇资金证明书,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签字手续之后,就必须在经济上、道义上和法律上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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