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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4 来源:荷兰在线
 , , , , 依照荷兰的劳动法,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那雇员的试用期必需小于一个月。但是两年或者两年以上的合同一直到永久合同,试用期就可以到两个月,这是法定对于试用期的规定。
 , , , , 若雇员在公司内部调整部门,公司是不可以任意重新起算试用期。只有在你转换后的部门和你原先的部门完全是不同责任和工作内容的情况下,重新设定试用期才能够被允许。但是雇主在设定该类新试用期的时候最好提前咨询律师来却认新旧两个部门之间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的不同是否完全符合荷兰判例法的规定。
 , , , , 此外,试用期的累积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例如若劳动合同是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或者永久合同,雇员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两个月,这是一个上限。即使雇员换部门,第一个部门的试用期是一个月,第二次换部门的试用期是一个月,在两个部门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完全不同的前提下,该试用期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若雇员在第一个部门试用期就达到两个月,那雇主不可在换部门时再给雇员试用期。
 , , , , 但是雇主都希望试用期可以越长越好。延续刚刚的例子, 和荷兰当地的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这家公司之所以希望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算,是因为他们希望试用期越长越好,他们希望雇员试用期从签订劳动合同起算,但是我们却认为,荷兰法院是不会承认雇主的此类主张的,试用期必须从员工实际开始工作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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