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团聚类移民
配偶(spouse)及同居伴侣(Common-Law Partners)移民均属家庭团聚类移民。2002年的移民法首增同居伴侣类移民,指的是不论性别的两人,已形同夫妻一起居住及生活满12个月或以上(可因出差或家庭塬因短暂分开)。
可以通以下方式证明Common-law partner关系,主要是证明两个人确实就像夫妻一样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
* 共同的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 共有的房屋产权
* 共同的住宅租赁合同
* 共同的租金收据
* 一起支付生活花销(电力,煤气,电话)
* 一起承担家庭开支
* 一起购物的凭据,尤其是家居用品
* 共同的邮寄地址。
同居伴侣类别移民担保人资格
(1)年满18岁;
(2)是加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并居住加拿大;
(3)负责提交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所有申请表和补充资料,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160.ca
(4)从被担保人获得永久居民身分起,经济上支持被担保人满3年。
如果你有以下情况时不能成为担保人:
1.你无法支付:
(1)移民贷款;
(2)履约保证金;
(3)家庭支持费用;
2.无法为之前担保的亲属支付生活支持,以致其接受社会补助;
3.收到离境令;
4.在监狱服刑中;
5.除了残疾原因以外接受社会补助;
6.在破产阶段,有破产债务;
7.五年以内担保者本身被担保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8.三年以内担保 过其他伴侣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9.已经为目前的伴侣和孩子申请担保,但还未获得申请结果;
10.曾有暴力,性侵或者威胁事件造成亲属收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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