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前50海外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落户上海!
世界前50海外⾼校毕业⽣可直接落户上海!
近⽇,上海发布⼈才特殊⽀持举措。上海市⼈社局近⽇出台了《关于助⼒复⼯复产实施⼈才特殊⽀持举措 的通知》,《通知》明确,针对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回国⼈员,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 间要求,全职来本市⼯作后即可直接落户,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 ⽉后可申办落户。
世界排名前50名、前100名院校如何进⾏认定? 由相关主管部⻔参照英国泰晤⼠报⾼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 科世界⼤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排名进⾏认 定,具体以落户申报系统内名单为准。
如何申报上海市⼈⼒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
上海市⼈⼒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由各⼈⼒资源服务机构⾃主申报、各区⼈⼒资源社会保障局进 ⾏资格审查,并经市⼈⼒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获奖机构。奖励标准将按照⼈才分类对 应,对推荐选聘A类⼈才的,每⼈次⼀次性奖励⼈⺠币50万元;推荐选聘B类⼈才的,每⼈次⼀次性奖励⼈ ⺠币15万元。
同⼀⼈⼒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按100万元进⾏奖励。 在⽀持留学⼈员创业⽅⾯有哪些举措? 为缓解留学⼈员企业⾯临的困难,各区⼈社部⻔、各留学⼈员创业园将加强对留学⼈员企业的对接指导和 跟踪服务,按规定对在园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缓缴等纾困政策。
同时,⽀持留学⼈员企业享受本市初创期 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次创业⼀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此外,今年市⼈ 社局还将举办“留·在上海”全球留学⼈员创新创业⼤赛等活动,展示留学⼈员创新创业最新成果,搭建海外 ⼈才交流和项⽬对接平台。获奖⼈员将有机会直接⼊选“浦江⼈才计划”,获得30-50万元资⾦⽀持。项⽬征 集活动将于近期启动,可关注市⼈社局官⽹、官微等信息发布渠道,欢迎海内外优秀留学⼈员积极报名参 加。
“浦江⼈才计划”对留学⼈员有哪些特殊⽀持?
⼀是推进“浦江⼈才计划”不⻅⾯、⽆纸化申报,适当延⻓申报时间,向抗疫⼀线⼈员、企业创新创业⼈ 员、⻘年⼈才倾斜。
⼆是⿎励更多尚未回国、但与本市⽤⼈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或与本市留学⼈员创业 园区达成项⽬落地意向的留学⼈员申报。
总结⼀下: 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回国⼈员,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在上海全职⼯作后即可 直接落户。 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在上海全职⼯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后可申办落户,取消社保缴费基数。
⾼校排名将由相关部⻔参照英国的THE、QS排名以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排名、上海软科排名进⾏认定, 进⼊其中⼀个均予以认可。 平均⼯资/社保基数仍保持为10388元作为参考⽔平。
对于⼀些计划落户的海归⽽⾔,放宽的政策确实给出了更⼤的空间,但还有这些原定不变的基本条件需要 了解: 在上海⼯作的留学回国⼈员,想在上海落户,需要满⾜下列条件之⼀: 1.在国(境)外获得博⼠研究⽣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学位或硕⼠研究⽣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培养单 位硕⼠毕业⽣参照“211”⾼校毕业⽣执⾏),并在国(境)外⾼校获得硕⼠研究⽣学历学位;或在国内⾮ “211”⾼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学位或硕⼠研究⽣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校获得硕 ⼠研究⽣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学位和硕⼠研究⽣学历学位(不含⼤专起点 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 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学位(不含⼤专 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研究⽣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 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校获得本科、学⼠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学位⼈ 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 (境)外本科学历、学⼠学位;不含⼤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在同⼀单位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职⼯社会平均⼯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 员。
注意事项: 1. 留学⼈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2.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